瀏覽次數:2236
兩個事業法人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進行采購嗎?
答:這不叫“聯合體”,這叫“聯合采購”,是由不同的采購人就相同或同類采購需求聯合自行采購,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機構進行統一采購,最后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分別簽署政府采購合同,因為不同的采購人批復的預算和計劃不同。
通過聯合采購將零散的項目集合起來,形成一定的采購規模,實現帶量采購和以量換價,不僅有利于優化政府和社會資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購的規模經濟效益,對具有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要求的采購需求而言,如通用軟件、通用設備、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等等,具有積極的效果。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聯合體投標只針對資金、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嗎?
答:政府采購引入聯合體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保障采購質量和效果的需要。如對于一些技術涉及多個不同專業、特別復雜的大型項目,或者規模巨大且履約要求時間緊的項目,一般情況下,一個供應商難于獨立完成,允許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活動,能夠增強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的競爭力和中標或成交后的履約能力,彌補聯合體有關成員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達到強強聯合和優勢互補的效果。二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需要。如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視為接受嗎?
答: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就代表不得拒絕供應商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一方受罰,其他方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答:需要。聯合體是以一個供應商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應商違反法律法規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中標,一方放棄中標怎么辦?
答:聯合體中標后,其中一方放棄中標的,應視為聯合體整體放棄中標。聯合體各方承擔連帶責任,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來代為履行,而是指對于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當事人同樣會發生效力。多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結成聯合體投標時,是以載明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的聯合協議獲得一個供應商身份的,一方放棄中標,說明其違背了聯合協議中承諾的義務,聯合協議就已經失效,因此,聯合起來的供應商身份就不在成立。聯合體各方應對放棄中標承擔背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存在控股關系的兩家供應商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嗎?
答: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聯合體相當于一個供應商的身份,故此存在控股關系的兩家供應商是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限制的是不同供應商之間的關系。
用自己的加上別人的產品投標算聯合體嗎?
參加政府對兩個產品采購,招標文件中要求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一家制造企業因本身不具備兩個產品的生產能力,就獲得了另一家企業的項目授權書,以自己的產品外加代理另一個廠的產品參加投標,算聯合體投標嗎?
答:不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是兩個成員通過聯合體協議以一個供應商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而案例中是供應商以自己的產品加上代理的其他企業產品參加投標,這屬于一個供應商提供的非單一產品,而不是聯合體投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聯合體投標,三家供應商資質可以互補嗎?
一個項目如果需要設備、安裝以及土建資質的話,如果采取聯合體投標,那么聯合體成員中一家有設備資質、一家有安裝資質、另外一家有建筑資質的話,這個屬于聯合體投標嗎?
答:可以。聯合體投標的優勢是:資質互補,如設計+施工項目,投標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項,設計院設計、工程公司施工,通過專業互補,滿足項目對資質的要求;其次,項目大,一個供應商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經驗,通過聯合體可以強化履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著作權人發現本公眾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留言聯系。